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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生产线
贵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给A公司无疑,产品已经发出,所有权也就转移给A公司。至于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交易,贵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B公司提出让贵司开票显然不合法合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产品线,以及连同和产品线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给B公司,那么开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转移给B公司,但本例中可能只能转移40%的部分。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