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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生产线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0
贵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给A公司无疑,产品已经发出,所有权也就转移给A公司。至于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交易,贵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B公司提出让贵司开票显然不合法合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产品线,以及连同和产品线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给B公司,那么开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转移给B公司,但本例中可能只能转移40%的部分。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至于您所说“企业不知道政策变更,税务检查后才知道”这个情形,正确理解是这样的:
正因为“不知道”,所以才“只加收滞纳金”;如果“知道”而少缴,那就不是“只加收滞纳金”了,比如还有罚款、偷税认定、黑名单等。
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需要加收滞纳金,影响公司纳税信用(扣分);但仍应及时补缴,可以修复信用(补分)。
一、谁提供服务,和谁签订合同。
二、若代收款项,必须有三方协议。
三、法定税收义务,不能私相授受。直接说吧,付款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谓“自己缴纳”,不能豁免付款方代扣代缴义务。
四、必须提供发票。但履行此义务并不因此豁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