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之前也有读者问这个问题。
当时我告诉他是应发工资的口径。
然后她说我说的不对,然后给我搬了一个文件出来。
她说,你看,这里面讲了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是实发工资,不是应发工资。
条文没错,理解有错。
国税函〔2009〕3号中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等于工资表上的实发工资数。
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实际发放数”并不是“实发数”。“实发数”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项费用后,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金额,扣除的各项费用可能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甚至有些单位还会直接从工资中扣党费、会费、书报费等等。
显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扣除基数,应该是指应由企业实际承担的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费用,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应发数,等同于“应付工资”概念。
我们企业的职工薪酬可以分为两部分,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
从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表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其实就是个人部分,也就是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的口径。
而单位承担的部分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一定比例算出来的如上图所示的部分。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8%;工会经费2%,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的5%;
具体关系我们还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实发工资的概念是从职工个人出发来讲的,也就是职工拿到手的钱。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所得税里面讲的实际发放工资的概念呢,是从企业角度来讲的,是企业实际支付的个人部分的职工薪酬,当然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之前的应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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