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把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转让给子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吧?
1)A公司把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转让给子公司--B公司,A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吧(依据哪些法规)?
2)未来B公司引入投资者C对B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开发房地产,此时B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依据哪些法规)?
铂略答
除了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相关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其他方面,皆无类似政策,则需要依照视同销售规则,依市场公允原则计税。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其他单选税种也皆有类似规定(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不再一一列举。
至于投资者C到B公司增资,此环节B公司会涉及印花税、契税(若为房屋、土地增资,则又涉及契税——此时并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了)。关于税法依据,如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契税法第一条至第四条等。
问题 2
从员工工资里扣除其在宿舍使用的水电费,属于销售吗?要不要交增值税?
铂略答
水电费用于职工宿舍属于用于福利,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即便向员工收取,也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问题 3
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产生的贷款利息,子公司增值税可以抵扣么?(母子公司非集团性)
铂略答
不可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问题 4
建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问题和会计处理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款,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产生。但是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这两个收入不一致,会计上要如何处理,能不能按最新的会计准则写一下分录,如果按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大于已开发票金额,需要确认待转销项税吗?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小于已开发票收入,这块怎么处理。如果未开具发票,但是已提前收款,该怎么处理。谢谢老师!
铂略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不同税种,二者存在不一致也属正常;事实上,增值税叫“销售额”,企业所得税叫“收入”,本来就不是一个概念。
若“按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大于已开发票金额”,因收入实现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就收入金额确认销项税额。而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小于已开发票收入”,则既然已开发票,也应按照发票金额确认销项税额。同样“如果未开具发票,但是已提前收款”,也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也应计提销项税额。
问题 5
员工国外出差,信用卡扣款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么?
铂略答
不能仅凭信用卡扣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或者其他票据(如果国外不实行发票管理)加上付款凭证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6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退货的产品报废,是否需要作进项转出?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损失符合上述情况的,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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