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公司免费寄给境外母公司(非本公司生产材料或成品)的样品,有几种处理方法?
境内公司购买橡胶(非本公司的生产产品和原材料)免费寄给母公司,因为本公司开票都是开自产的产品出货,像这种不愿意开票,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
铂略答
免费样品出口一般有2种模式:
1)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适用于免费赠送的样品。报关时选择“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无需确认收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但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和成本。
2)非报关快递出口若样品价值较低或无需报关,可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寄送。此方式无法退税或免税,需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处理为计入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
问题 2
出口退税问题
老师想请教一个问题:在CIF模式下,我司(境内出口销售方)承担了货物到境外目的地后发生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在出口报关单上应该怎么填报?好像不属于运费和保费,也不属于杂费项,因为是境外发生的不属于FOB价的部分。 然后怎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铂略答
1)在CIF模式下,境内出口销售方(卖方)通常不承担货物到境外目的地后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出口报关单的填报一般应遵循实际费用承担方的原则。
2)报关单填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运费”“保费”栏应仅填报卖方实际承担的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和保险费。对于境外目的地产生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由于这些费用不由卖方承担,不应在出口报关单中填报。
3)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部分境外费用,需在报关单的“备注”栏或其他补充说明栏注明具体情况,但此类约定需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要求。 出口报关单的填报应以实际交易和费用承担情况为准,避免因错误填报导致海关审核不通过或引发贸易纠纷。
4)建议企业在签订CIF合同前,明确双方的费用承担范围,并在报关时准确填报实际承担的费用,确保报关单与合同条款一致。
问题 3
跨境交易合同备案(非贸付汇)
境内A与境外B签订交易合同,实际付款给境外C,非贸交易,在电子税务局做合同备案时,备案主体信息都填写B的吗,银行账户信息是B的话,和收款方不一致,银行账户是C的话,和备案主体不一致?
铂略答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
问题 4
进料深加工结转,转出方是否可以按免税处理?
老师您好,请问关于进料深加工结转,转出方A企业进料加工后的产品属于不免不退的产品,转入方B企业最终加工的产品属于免抵退的产品。
该结转的货物对于B企业来说是保税货物,那A企业转出时是否可以按照免税申报?
铂略答
1)A企业转出环节的税务处理A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若不属于免税或退税范围,其转出时应按正常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即使货物后续由B企业用于免抵退产品加工,A企业仍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免税申报。这是因为A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适用政策独立于B企业,其销售行为需遵循自身适用的税收规定。
2)B企业保税货物的处理B企业接收A企业转出的货物作为保税货物,后续加工出口时可享受免抵退政策。但B企业的保税资格和免抵退政策是基于自身加工贸易业务和海关监管流程,与A企业的转出申报无关。B企业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免抵退税申报,确保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税收政策规定。
3)A企业转出时不能免税申报,需按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B企业作为转入方,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后续免抵退税申报,两者税务处理相互独立。
问题 5
接上问,A企业正常销售是正常按照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吗?还是按照正常的内销?因为A企业进料加工还有保税料件的。另外,想问一下A企业该如何开具发票?谢谢老师!
铂略答
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政策,各地规定不尽一致。以下供参考。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
浙国税进〔2005〕12号
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0〕197号
进料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对企业开展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的,进料加工企业在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对结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同内销货物做账务处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开具出口发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计入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视同出口暂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不计算退税。产品最终出口企业按正常出口贸易管理。
问题 6
贸易公司境外采购备件,在国内进行加工销售业务
你好,我们公司是贸易公司,在境外采购了一批原材料,需要在国内进行加工,然后销售给国内企业,目前经营范围没有委托加工业务,请问该如何处理比较好,加工企业要给我们开加工费发票,我们可以接受吗?或者有什么处理办法吗?
铂略答
1)委托加工业务属于商贸企业现有经营范围涵盖的范畴。例如,企业原本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各类商品”“提供商品代理服务”等,且委托加工仅作为销售环节的延伸(如委托生产特定商品后进行销售),则通常无需变更营业执照。此时,企业需确保委托加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签订规范的委托加工合同、标注产品信息等。
2)若委托加工业务超出了现有经营范围。例如,企业原本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现新增委托加工特定产品(如食品、电子产品等),且该加工行为不在原经营范围描述内,那么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税法规定的是纳税义务,经营活动只要是合法的,经营执照范围对税收没影响。如果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也要同步变更。因此,可以接受发票。
4)贵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接收委托加工企业的发票,但是注意,委托加工一般是原料要以自己公司名义购买,并提供给受托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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