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显示,上市公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罚。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4〕 24 号显示,2021-2022年经营期间,该单位通过抖音、京东、苏宁、唯品会等线上平台向客户销售奶粉等产品,其中:直接向客户(消费者)收取货款的已按13%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平台收取货款的,因平台有优惠补贴、优惠、京豆、京券、礼金优惠等方式让利给客户,应各平台要求,该单位向平台单位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为营销服务费、推广支持服务费等,按6%税率申报纳税。
经统计,2021-2022年度该单位向各平台按6%增值税税率开具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86082.93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3041.47元;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025.80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12.90元。
宁波税务12366答疑

问题内容:我司为电商平台企业,为了推广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我司给予入驻我司平台的零售商家给予补贴,对在商家店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该种形式下可否主张商家针对我司给予的补贴进行开票,如何开票?开票内容是推广服务类还是商品销售类?可否开具专票?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如商家与平台签订了现代服务的合同,同时平台也提供了对应的服务,可以按业务实质进行处理。
二、如果属于货物销售,在总局未作规定前,商家按货物销售开具,品名按某某货物的补足款。该事项涉及企业个案,建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答复。
小编觉得: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核心行为是“销售货物”。平台补贴的10元,本质是平台替消费者垫付了部分货款(或平台作为促销主体向商家购买货物再让利给消费者),并没有改变商家“卖货”这一主要业务的实质。
对商家取得的100元(消费者90元+平台10元)是销售这件100元商品的全部对价。平台补贴是与该笔订单销量、金额直接挂钩的款项,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或完整销售额的一部分,而非单独购买服务的对价。
这里不存在“卖货+独立推广”两项可明确分割的应税交易。如果硬拆,就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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