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课中心
选课中心
重要!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时间:2026-10-15 09:4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

 

图片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持续推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省内统一”到“区域统一”再到“全国统一”的模式,循序渐进制定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初,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已先后联合发布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充分吸收各区域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此次税务总局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确定性。

 

公告一并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同时对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部门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抓好制度落实,加强培训解读和宣传辅导,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2.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实务常见情形节选】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图片
图片

 

 

声明:此网站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提示

重置密码成功

已重置该账号登录密码
确定
提示

短信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手机,请查看手机短信后填写。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提示

邮箱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邮箱,请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选择登录账号

该手机号对应多个账号,请选择

选好了,确认登录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微信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微信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微信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QQ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QQ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QQ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新浪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新浪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新浪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手机号码,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手机号码进行绑定。

知道了
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