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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9】59号文中的分立重组方式所满足的特殊性处理条件,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向老师请教:

关于财税【2009】59号文中的分立重组方式所满足的特殊性处理条件,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向老师请教:
1、第六条中的“(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这句话,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是指被分立企业整体全部的经营活动不改变,还是单项经营活动不改变?比如,被分立企业(简称:甲企业)原先有A、B、C三项业务:A是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子产品;B是自有房产租赁业务;C是股权投资业务。现将其B和C项业务分立出去,成立分立企业(简称:乙企业)。分立后,甲企业继续从事A项业务,即进行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乙企业继续从事B和C项业务。请问这种情况的分立,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还是说分立后,只有甲企业继续从事ABC三项业务,而乙企业也从事ABC三项业务的情况下,才算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这句话中对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性质有无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都是自然人,进行分立重组时是否适用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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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刘淼 提问于 2018-10-3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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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某省税局官员 2018-10-30 14:57

     您好,

    (1)分项判断。分立很多时候是业务的剥离。

    (2)

    自然人部分纳入判断,全部股东符合原持股比例的,其中的法人股东可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个人股东,由于个税法未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适用的可能性更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股权的无偿划转,与股权转让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减少了定价的过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评估划转股权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如划出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划转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划转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4、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6、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划转合同或协议。

    7、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业财融合 兼并重组
    1个回答2024-04-25 15:1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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