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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没有收到款项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我个人对该交易的判断是,一、该股权转让行为,实质为贵公司的撤资退股行为,而非股权转让;二、该撤资退股交易虽然没有现金流入流出,但并不是没有对价,贵公司取得的对价只不过有些复杂而已,通过两个协议可以推断出,贵公司撤资退股的对价为B公司债务的免除金额。综上,上述业务的实质是:贵公司从A公司撤资,收回的投资金额为B公司欠D公司的债务。
关于撤资行为的税法规定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基于上述判断,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面提到的34号公告,如果有相当于利润分配的部分,还应贷记应收股利等科目。
该操作的税务不确定性(风险),一是贵公司的应收款(B公司)可能不会实际向B公司收取,那么可能要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不得税前扣除;二是B公司免除的债务,实际性质变为贵公司对B公司的豁免,该笔债务对B公司而言应计入营业外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税务局是否认可该行为背后的交易实质,也存在不确定性。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会计上,待年终根据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税务上,在股权转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折价时,不需要做所得税的处理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