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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1、若一年中有3个月没有工作,基本费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税优商业健康险等)也是可以按12月扣的吧。2、若年中换工作,新单位只管在本企业任职期间的收入、扣除项预扣预缴吧
铂略会员70568599
提问于 2019-01-04 20:14
先来看一下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先举个极端的例子,您通常说老板一个月给您支多少工资,不会说老板每分钟、每一秒给您支多少工资;因为您是按月计薪。个人所得税也是一样,既然按年计税,则是个“年度”概念,不再考虑哪个月多少收入。因此:
(一)预扣预缴时,仅限于“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收入及扣除(不在本单位期间,本单位相关情况也不知道啊)。
(二)汇缴申报时,收入及各项扣除则是按年计算。
不申请的话会有风险提示的,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就有研发投入占比的要求,既然认定了高新,一定有研发投入,但为什么不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呢?从道理上说不过去,会预警的。
如果不是2014年67号公告13条列举的低价转让股权有正当理由的,按低价转让股权都有被调整的风险,目前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监管日趋严格,没有既合规又可以降低税负的办法。
是的。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范围并未包含“服务”,因此无偿资金借贷(贷款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个属于税法规定,本身并无风险。(当然,必须实事求是才行。如果实际收了利息,而和税务机关说没有收,或者少说,那就是“偷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