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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4 号疑问
铂略会员23016662
提问于 2019-01-23 18:13
您好,不论是自开还是代开专票,均包含在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中,如果包含专票在内的每月全部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专票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的销售额免增值税;如果包含专票在内的每月全部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全部销售额均征增值税。
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基本原则都是真实性,只要您业务真实,收入和成本真实,利润率是多少都是没有问题的,并没有用利润率来衡量企业安全与否的标准。
关键在于房产、土地本身是否属于学校。比如说,该企业与另一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甲学校,该企业把房屋、土地过户给学校,那这个是免税的。但从上面描述来看,所谓“合作办学”,其实就是把房屋、土地租给了人家(关键不在于收的钱叫什么名字,关键在于为什么收钱,如果因为把房屋、土地给人家用,而收钱,那叫“管理费用”也是租金),那这个对于该企业来讲,乃是“出租房屋土地”,就不能免税了。
如果是属于注销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当时没有开具,我理解是可以开具的,但如果已经做完注销手续,开具发票也没有意义了,开具目的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