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非贸付汇
铂略会员17294559
提问于 2019-01-31 13:09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实务中软件的进口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作为技术贸易进口,由海关按照规定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比如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也可以不通过海关直接进口,则按照营改增的规定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的,可以申请免税。
5万美金非贸付汇只是国家外汇管制的政策,并不意味着5万以下的非贸付汇就不需要扣缴相应税款,也不意味着5万以上的非贸付汇就要扣缴相应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内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不管母子公司适用税率是否有差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皆享受免税,不需要再补缴税率差额部分。
一、增值税扣缴
1. 判断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针对例外情形:“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实务中的判定难点与风险高发区。由于法规缺乏清晰的界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发生”存在不同认定。通常需要综合服务的提供地、使用地及消费地——即所有与服务相关的核心环节是否均位于境外。例如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虽然设计服务在境外提供,设计师也没有到中国境内,但设计结果在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认定口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能够更清晰地对于是否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判定,新《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针对境外提供的网络培训服务,若培训服务的接受方在境内,或培训成果在境内使用,即使培训在境外进行,境内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二、企业所得税扣缴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提供劳务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等。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 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优惠税率。注意:1.若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支付备案
1.备案门槛: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及以上(含5万美元),需在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豁免情形: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无需备案。
2.操作流程:首次付汇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提交合同、发票等资料。同一合同多次付汇,仅首次需备案,后续凭备案表复印件付汇。在新电子税局提交备案申请后,系统生成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可凭借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前往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您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您支付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包含在上述“软件跟随载体一起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里面呢?
这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向境内单位)提供鉴证咨询之类服务,因此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