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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专项扣除中的大病医疗,如果个险代理人没有医保是否可以享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这个问题可能规定不是很明确。有人认为,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记录,也就意味着纳税人首先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否则不能进行扣除。也有人认为,如果没有缴纳医保,自然相当于全部个人负担,并非不能进行扣除。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