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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聘员工数名,试用期三个月,问一下:试用期工资按工资薪金列表支付还是需要开具发票入劳务费?试用期用缴纳社保吗?
您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贵司新聘用员工应当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因任职受雇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贵司应按规定履行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义务,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