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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等等
您好!1、39号文规定,6月30前出口退税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因此,6月30日之后出口退税的,就不能以上述规定执行了,因此,4月1日至6月30日这三个月期间,应尽快将购进时老税率征税的货物报关出口,否则企业将会产生损失。
2、免税货物不受影响,涉及进项转出的,原抵扣多少就转出多少就可以。
3、连续六个月,第六个月应为9月,退增值税留抵的政策,可以是4月税款所属期开始后的任意连续6个月,只要满足条件即可退留抵。
只要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即可。
2019年第14号文:1、重新开具蓝字发票,视纳税义务是时间,如果的确属于纳税义务时间为4.1之后,可以开具13%的税率。
2.抵扣多少转出多少。
3.第六个月为9月,任意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即可,且只要第六个月并不低于50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节选一下上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部分项目,即可了然。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六)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用是上述三、(二)(三)(六)(七)四项,而您所述“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则属于三、(一)项目,因此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是,您的问题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