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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节选一下上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部分项目,即可了然。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六)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用是上述三、(二)(三)(六)(七)四项,而您所述“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则属于三、(一)项目,因此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当这样理解:
1、贵公司会根据代理商销售试剂的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现金形式的佣金。
2、根据完成进度的多寡会给予代理商额外的佣金,只不过这种额外的佣金是代理商应付机器设备款项的减免,也就是债务减免形式的佣金。
所以贵公司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向代理商交付机器设备时按照合同价格确认营业收入和销项税,没有收取的合同金额的95%(尾款)确认为应收账款。按照5%的预付款向代理商开具发票。
2、根据销售进度减免机器设备销售价款时,冲减应收账款,对应科目为销售费用。同时按冲减额度向代理商开具机器设备的发票。
3、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佣金和减免应收账款形式支付的佣金都应确认为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与普通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致。同时要求代理商按照总的佣金金额像贵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当这样理解:
1、贵公司会根据代理商销售试剂的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现金形式的佣金。
2、根据完成进度的多寡会给予代理商额外的佣金,只不过这种额外的佣金是代理商应付机器设备款项的减免,也就是债务减免形式的佣金。
所以贵公司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向代理商交付机器设备时按照合同价格确认营业收入和销项税,没有收取的合同金额的95%(尾款)确认为应收账款。按照5%的预付款向代理商开具发票。
2、根据销售进度减免机器设备销售价款时,冲减应收账款,对应科目为销售费用。同时按冲减额度向代理商开具机器设备的发票。
3、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佣金和减免应收账款形式支付的佣金都应确认为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与普通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致。同时要求代理商按照总的佣金金额像贵公司开具发票。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国外银行不是发票管理,可以取得其他相关证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