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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国外银行不是发票管理,可以取得其他相关证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这11个月并未跨年(比如1-11月或者2-12月),且企业对于分期报表(月度、季度等)要求不严(比如并非上市公司),则可一次性确认费用。若为跨年,则为了核算准确性,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议还是分期摊销较好。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按照上面描述,“三流一致”风险不大。如上所述,“抖音平台收8%手续费,达人收5%”,这与“抖音给我公司开票8元,达人给我公司开票5元”是相符的。至于“抖音直接扣13、抖音转付达人5元”,则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合同约定此项代收条款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