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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4月1号前签的合同,交货期在7月份,货款也未收到,合同约定16%的发票,请问老师,在7月份开发票时是按16%,还是可以按13%的开票,如果7月份开发票,不能开16%的发票,怎么办
您好,要看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所提到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在7月份那个时间点,已经是适用新税率。约定16的税率显然对销售方有风险。如果非要开16的发票,可以在销售行为未发生的4月以前开具发票,并按16税率申报。这样做,虽然满足了采购方的要求,但销售方会因此多交税。建议调整合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节选一下上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部分项目,即可了然。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六)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用是上述三、(二)(三)(六)(七)四项,而您所述“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则属于三、(一)项目,因此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是,您的问题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