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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老板要求不符合法规,但是总计也不可能辞职,会计人怎么在法律上保护自己?有没有怎么撇清自己的责任和手段
您好,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可以给你一些建议:
1、学法懂法守法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会计法》无疑是会计人员的保护神,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熟记在心。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定为单位负责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人无责任了,会计人在对外报出的报表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一定要单位负责人签字,这点很重要,平时决不能大意。这是自我保护的需要。学习精通税法。作为一个会计人,除了将账做对外,还要花更多的时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就要求我们会计人要不断地学习。熟习税法,特别是和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
遵纪守法,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只要依法守法,认真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这个所谓的法律风险也就不存在了。
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模仿领导签名从而进行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还有挪用公款导致公司资金亏空、卷款潜逃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
会做账不应该是体现在这种事情上,为了自己的私欲做假账。主动犯罪的结果,一定是收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当然,如果中途醒悟回头是岸,对于主动自首的人,法律还是会从轻发落的。
不过财务人员贪污公款的现象虽然存在,但毕竟只是少数,多数情况下,还是受胁迫完成的。
2、被迫违法要留有利证据
财务人员更多时候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角色,为了生存,领导说怎么做就怎么做。最常见的,比如,某企业老板要求将部分收入不入账来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省下来的钱嘛,可以用来增加员工福利。你说,一小会计,老板说要这么做,可是明显这么做的不对的是违法的,那到底是做呢还是不做呢?大部分会计还是会违心做的吧?而当企业出现问题,始作俑者的领导又会跳出来置身事外,把所以责任推卸到财务人员身上,会计从一个从犯变成一个主犯。
事实上,在法律中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法律处罚,当然视情节大小会有连带的小惩戒;因此只要能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的,都可以有效的降低会计自身的法律风险,最多就算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最主要的问题是财务人员通常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护,如何才能拥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被迫”这一事实,并且,有时候是根本没有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从而把自己陷入了风险之中。
其实,当受领导要挟的时候,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录音,特别是打电话的时候,录音是最方便的;其次,让你们的谈话是暴露在公司的监控摄像头下的;当然,有很多领导也会注意防范这些点,这个时候,会计只有通过留存票据或者记日记账的方式,来降低风险。日记本虽然不是一个客观性的证据,但是常年累月的记录也可以作为一个案底参考。因此,当会计或者其它财务人员受到上级的不正当指示而又不得不去做的时候,记住尽可能地留下可以留的东西以防万一。
3、该走的程序不能少,该签的名字不要替
财务报销有时候要走的程序可能会比较繁杂,可能需要这个领导那个经理签名什么的,这时候,作为会计,一定不能为了省事而代替领导签名,否则,出了事只能是自己背锅了。
就像第2点说到的胁迫犯罪,在签名这件事上更是要小心再小心。因为通常企业老板偷税漏税之后,余下来的那些钱一部分是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可能就是自己私吞了,或者建成一个公司的小金库,方便一些琐碎事项的资金使用等等。这个时候,掌管这一大笔金钱的小银行——会计就要注意了,尽量不要留有现金,如果非要留,也不要留多,所有费用支出什么的,该提供票据的还是要提供,该签名领用的还是要签名,可以银行转账的尽量银行转账。特别是老板提钱的时候,通常金额都会比较大,银行转账可以留票根,方便以后对账。
总而言之,不管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是从你手上过的账,一定要每笔登记清楚,不要为了贪图方便,节省许多必要的环节。一定要撇清自己的责任。划清为第三方。
第一、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会计法》无疑是会计人员的保护神,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熟记在心。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定为单位负责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人无责任了,会计人在对外报出的报表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一定要单位负责人签字,这点很重要,平时决不能大意。这是自我保护的需要。
第二、决不逞能,做一些违法之事。我听过一位是注册税务师的老师和我讲过,他曾经到过一个单位到审计,发现有些不合法的做法。当场提出。可是那位财务主管置之不理并说:我这是单位做好事,为单位省钱。老板不会怪我的。后来事情败露,老板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信誓旦旦说自己毫不知情,并在税务局的同志面前,当场让财务负责人走人了。可怜的那位主管做了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丢了年薪10万饭碗。这个教训值得会计人深思。
第三、努力学习,精通税法。作为一个会计人,除了将账做对外,还要花更多的时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就要求我们会计人要不断地学习。熟习税法,特别是和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向会计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还要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