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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我们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来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当然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并非适用此条款。许多人只会看到“10万元以下”或者“30万元以下”,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啊。却没有注意到“月度”或者“季度”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作为“其他个人”,显然没有每个月去税务大厅或者税务官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给税务机关(即使没有收入,也得提交报表,进行零申报);也就是说,“月度”、“季度”之类期间并不适用于“其他个人”。如此,个人只有按次作为纳税期间;而按次纳税,起征点则为每次(日)300-500元(各省自定、报备,多为500元)。
至于其他税种,也谈不上明确的税收优惠,最多就是计算方式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