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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5-06 10:07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包括上期留抵数。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比如:您这个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00万元,其中有20万元用于集体福利,直接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那这个也不作为加计基数;另外80万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后来有10万也用于集体福利,则作进项转出,这10万也不能作为加计基数了。这里您不必纠结字眼,或者“100-20-10=70”,或者“80-10=70”,总之就是这个道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不作为加计基数。(之前也有人问不得抵扣与进项转出怎么区分,其实如果直接没有作为进项,自然不必转出;如果作为进项才有转出。总之不能抵扣,也不能重复扣减。)
三、此项政策乃是抵减应纳税额,并未实际增加进项税额(只是以此计算)。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不申请的话会有风险提示的,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就有研发投入占比的要求,既然认定了高新,一定有研发投入,但为什么不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呢?从道理上说不过去,会预警的。
如果不是2014年67号公告13条列举的低价转让股权有正当理由的,按低价转让股权都有被调整的风险,目前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监管日趋严格,没有既合规又可以降低税负的办法。
是的。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范围并未包含“服务”,因此无偿资金借贷(贷款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个属于税法规定,本身并无风险。(当然,必须实事求是才行。如果实际收了利息,而和税务机关说没有收,或者少说,那就是“偷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