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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完工的工程,部分建安发票未开,按照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他应该在3月确认未开票收入的,我能否要求他,按照10%给我开票,如果按照9%.总额不变的话,对方多挣钱,我们公司少抵扣
铂略用户70590004
提问于 2019-05-07 16: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贵公司项目3月完工的工程,部分建安发票未开,按照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施工企业应该在3月确认未开票收入的,贵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时间,可以要求施工方按照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取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若按年计征,则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还是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计入2025年度损益。而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乃是“未来适用法”,则可直接计入2026年。这取决于执行哪个准则。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是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计入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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