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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无偿转让资产涉税

老师,
国有企业将其土地及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同时子公司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国有企业,双方均未有货币交易,按照账面价值转让,请问其中涉及的税有什么?
国企又将其100%控股的子公司无偿转让给国资委(政策规定),请问涉及的税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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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553698 提问于 2019-05-20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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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05-21 08:43

    您好,属于资产重组的,不征增值税,免征契税、企业所得税可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确认所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业财融合 全民财务 管理者财务思维
    1个回答2024-04-28 17:14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股权的无偿划转,与股权转让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减少了定价的过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评估划转股权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如划出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划转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划转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4、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6、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划转合同或协议。

    7、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业财融合 兼并重组
    1个回答2024-04-25 15:1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业财融合 内控与合规 管理会计
    1个回答2024-04-2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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