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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对集团资金借出方的资金来源有具体规定吗?是否必须为敞口资金额度?我公司取得的银行贷款可以统借统还,借给集团企业用吗?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定义,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以上即为税法关于“统借统还”规定定义,具体把握口径,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