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你好,我企业为外商投资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一直未能清算,请问土增未清算,能向外方分配利润吗?如果不能,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
您好,观点:利润分配并不以“企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依据。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法,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的分配。实务中,可能存在因为土地增值税项目未清算,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未进损益、或未来可能来要补缴土地增值税也会影响损益等情形,造成企业清算后企业的利润将大幅减少,所以部分企业为了稳妥起见,制定内部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清算后、企业的利润确定后再进行清算。所以,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取决于企业利润情况以及股东会等审批机构的决议,并不取决于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处处理》之“2232应付股利”,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法,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的分配。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