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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租赁的经营范围,但是有一项业务需要将包装物经营性租赁给境外的客户90天,仅收取租赁收入,期满退回境内。请问这个业务公司能做吗?需要怎么交税、怎么从境外收款?外管局那里是否有问题?
您好,这种包装物在境外租赁给境外企业的,出口时,一般是按暂时进出口方式申报,具体办法可参照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税务处理:
一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因此,该业务收入免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已经构成机构场所,因此需要在境外按当地法律规定按营业利润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租赁收入应并入出租方的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内用于抵免境内应纳税额。
类似于这种在境外出租包装物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外管局那边不会有问题。该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主页 > 政策法规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http://www.safe.gov.cn/safe/2013/0724/5436.html)查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