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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汇算期间,土增税是按原预缴方式预缴申报,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吗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与清算申报是两个程序、两项义务。打个简单的比方:您售房款1亿,预征率2%;您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清算应纳税额100万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是您的义务;若已经预缴150万元,则应当补足预缴50万元,然后清算后依法退税100万元。而不应当不再补足预缴款项,而只申请退税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因此,具体预征率及操作程序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检查巡查部门。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