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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麻烦问下目前各种用工方式,包括劳务派遣,岗位外包等在账务处理及纳税方面有哪些差异?
您好,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也就是派遣人员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可以了。比如单位门卫、清洁工一般都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在纳税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计算缴纳,小规模按3%,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都可以按5%进行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一般认为劳务外包是业务外包的一种。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中派遣方按收到的全部劳务款作收入处理。比如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同时将被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等计入成本。被派遣方根据发生费用属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比如办工区清洁工,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岗位外包在法律上没有这种说法,是中国人力资源企业自创的一个新名词。指企业将某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完全包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自身只要用人及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就可以了。所以确认它是一种经纪代理服务。
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等。向委托方收取并代发代缴的工资、社保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但可以选择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3%税率。
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纪代理费计入收入,对于代收代支的职工薪酬、福利等可通过往来核算。对于被服务企业,支付的人工成本可根据属性计入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支付的经纪代理费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对代发代缴的人工成本开具了普通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不计入收入,但也是要纳税的。
一、关于计税基数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确认。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房产税
免租期从价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收到或者预收租金、合同规定收取日期、开具发票、服务完成,以上孰早原则。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多发,那么补提出来即可。
借:成本费用 0.0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