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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您好,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免税须进行备案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按《纳税服务规范》应提交以下资料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军队系统及军工系统企事业单位资质证明、军队系统及军工系统企事业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23号已将2015年6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废止了。
请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