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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之前为非营利的,现变更为营利性的,税务说账能延续做,但是民政局要求出清算报告,这2者相斥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而在税务处理上,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从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税务上仍视为同一纳税人,但民政部门要求对非营利部分进行清算,是因为改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后,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所以需要清算,两者并不矛盾。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会计上,待年终根据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税务上,在股权转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折价时,不需要做所得税的处理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