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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报销单据是“航旅纵横-行程校验单(上面有姓名、日期、航班、含税价等信息)”,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吗?可以进行抵扣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一)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基于以上政策,您可关注如下几个关键点: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姓名或者身份证号)、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以合同协议以及支出依据和付款凭证作为佐证。若符合这些条件,则可依法用以抵扣、扣除、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