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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几个问题。1、单位给境外机构付的款境外机构是没发票的这种费用我们如何入账?2、给外国人付的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如果付款费用如何入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所以可以根据境外机构提供的非发票凭证(能证明此笔交易的真实性证据)以及付款凭证等入账。
2、支付外国人的劳务费个税问题,要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及他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来判断是否缴纳个税,如果外国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应该代扣个税
3、付款费用根据费用性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就可以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