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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跟公司签了竞业协议,离职后的一年内公司按月发放我5000元,我应该怎么交个税?相关规定是什么
就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应以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作为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的依据。
但分析一下财税[2007]102号文件所规定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收,这种不竞争款型给付与您所说的员工竞业协议的补偿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个人理解不能按照这个文件对你所说的签订竞业协议取得的收入征税。
在财税[2018]164号 文件中,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我们可以把离职竞业补偿金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的“其他补助费用”看待,应该更合乎事情本质。
我理解应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征税,但您说是每月取得,而不是一次性取得,又与该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我理解可以根据上述文件换算一下月收入免税额度,与5000元进行比较来决定是否需要缴纳税金。
因为没有具体文件规定,针对您的问题作上述分析,建议详细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