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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电局用现金预缴了电费费,供电局给我们提供了收据,收据丢失了没有入账,供电局不给予补开,现在供电局给我们开了发票回来,导致账面上预付账款为负的该怎么解决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9-12 08:30
预缴电费时应进项账务处理: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附件应为现金缴款收据或回执。预缴款使用后,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或成本科目 贷:预付账款,附件为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预付账款科目出现负数,是不是您预缴电费时因为没有收据,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我理解,如果确实以现金方式预缴了电费,但收据丢失并且没法补开,可以写一个说明,同时你支取现金的时候也应该有支款说明,另外能否打印出预付电费账号的充值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你预存电费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不能没有收据就不进行账务处理。
如上所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租赁服务)并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若已开具、理当红冲);所收款项属于违约金收入,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17条,销售额是取得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所以仓储费构成了该交易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理解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项行为,仓储是销售货物的必要补充,也可以使用混合销售的这个条款来理解,俩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按货物税率计税。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