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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现在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我之前经手过的账目被下了税务稽查通知,原因是18年我们收到一张普通发票,已经进成本,这张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有发票有合同没付款,这个我们应该怎样应对啊
您好,首先如何处理需要及时和税务局跟进,因为虚开的主体是您的客户,尽量从税务局那里多了解案子的具体情况。另外只要您实际业务发生,就无须过度担心,一般情况下您没参与购买虚开的发票虚增成本的话,只要将涉及的成本做纳税调增即可。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