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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下,如果按国税总局2019年20号公告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是否可以沿用财税2018年80号的通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铂略会员60596809
提问于 2019-09-19 20:5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关于问题100“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的解答明确,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需要,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税。
如果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限额扣除。但是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公益捐赠机构或政府进行对外捐赠,不能企业直接捐赠,捐赠之后要取得捐赠的财政票据,才能扣除。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发生应税交易,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您的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开票时间,而且开票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要早,所以开具发票的时候就达到了纳税义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