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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下,如果按国税总局2019年20号公告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是否可以沿用财税2018年80号的通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铂略会员60596809
提问于 2019-09-19 20:5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关于问题100“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的解答明确,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基本原则都是真实性,只要您业务真实,收入和成本真实,利润率是多少都是没有问题的,并没有用利润率来衡量企业安全与否的标准。
关键在于房产、土地本身是否属于学校。比如说,该企业与另一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甲学校,该企业把房屋、土地过户给学校,那这个是免税的。但从上面描述来看,所谓“合作办学”,其实就是把房屋、土地租给了人家(关键不在于收的钱叫什么名字,关键在于为什么收钱,如果因为把房屋、土地给人家用,而收钱,那叫“管理费用”也是租金),那这个对于该企业来讲,乃是“出租房屋土地”,就不能免税了。
如果是属于注销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当时没有开具,我理解是可以开具的,但如果已经做完注销手续,开具发票也没有意义了,开具目的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