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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施工企业有简易计税项目涉及稽查案件存在未完结案件时,留抵符合退税条件情况下,本企业可以在10月未完此案件前办理申请退税吗?
铂略用户60597959
提问于 2019-09-10 15: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皆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之规定。
如上所述,若虽有“稽查案件存在未完结案件”,但此案件尚未确认您企业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情形,进而也未评定等级为C级或D级、M级,则符合条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