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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施工企业有简易计税项目涉及稽查案件存在未完结案件时,留抵符合退税条件情况下,本企业可以在10月未完此案件前办理申请退税吗?
铂略用户60597959
提问于 2019-09-10 15: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皆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之规定。
如上所述,若虽有“稽查案件存在未完结案件”,但此案件尚未确认您企业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情形,进而也未评定等级为C级或D级、M级,则符合条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应当适用“月度工资薪金税率表”(是劳务所得,但适用此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若其“十几天”分在三个月里,则“分3个月发放”没有问题。但若实为连续,则上述操作存在税务舞弊风险。
个人认为是需要缴纳的。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乃是工资薪金。而“财税〔2015〕72号”文件则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可能有人质疑,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只是劳务关系。但若如此理解,那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款项,就不能叫工资了,只能叫劳务费,也不能用工资表核算,而要取得劳务费发票了。事实上,恐怕现实中不会用发票来入账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工会、残联)或者征收部门(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具体政策把握情况。
我大致给您讲一讲要点吧:
一、开具、取得咨询费,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不能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也不能以所谓“咨询费”的名义,拿走其他款项(比如分红)。(之前,见过外省某地方的某企业,给北京某公司开了几千万“咨询费”,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二、开票大类更改,其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改变,具体开票项目还是“咨询服务”,只是大类是“签证咨询服务”还是“生产生活服务”,就是一种分类方式而已;但税率还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