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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参与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运营资金管理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您好!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题目中的委托贷款的情形,从实质上银行应当属于中介机构(或资金管理机构)而非实际的出借人,但由于印花税的计征依据为借款合同本身,如借款合同未明示真实的出借方或只列明银行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而缴纳印花税的风险,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进一步确认。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