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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的入账及赔付账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10 10:46
关于担保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相关部门列明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免征营业税。但显然贵司应该不在范围内,所以应交营业税,一样要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如果发生风险,导致贵司履行担保造成赔付,该支出收取何种发票,视担保物而定。如果是以货物担保,最后货物被没收转移,则应征增值税;而如果是以现金或应收款项等担保,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供确认证明处理。
其实,上述跨期合同,原本并无会计、税法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也就是说,正确操作应当是,会计上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成本;然后企业所得税申报则依会计为基础即可。
可以税前扣除。道理非常简单:承担个税不好理解,那就换个吧,承担买衣服的钱吧。比如张三原本工资10000元,然后公司比较好,张三买了件衣服,花了3000块,公司替他付了。那么,这不就是张三发了13000元工资吗。只要按照13000元计算个税,那这13000元工资当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因为提问中提及了两个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所以需要您来补充一下,是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就是通俗所讲“买卖股票”),还是线下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