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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充值时取得是不征税的发票和使用后打印的通行费明细单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吗?(因时间过长,使用后的通行费发票已无法打印)
理当如此处理,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一、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也是正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明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虽然已经开票,也应待实际使用才能税前扣除。如上所述,“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并待“使用后打印通行费明细单”,可以税前扣除。
三、既然已经取得不征税发票,原本不应另行取得通行费发票。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