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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财税2019年85号与财税2019年86号贷款损失准备所得税前扣除,可否就高?以前使用86号规定汇算清缴 现在可否改为85号?是否需要追溯以前年度?

财税2019年85号与财税2019年86号贷款损失准备所得税前扣除,可否就高?以前使用86号规定汇算清缴 现在可否改为85号?是否需要追溯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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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82487334 提问于 2019-12-1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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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12-16 08:56
    您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其他贷款资产可适用最优惠政策。85和86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未规定可追溯,则不得追溯。
    【文件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6 16:0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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