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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12-17 15:52
您好,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均错误。会计收入确认要按会计准则进行判定,问题所得到的情况,应当按总的不含税销售额确认收入(从风险、报酬、管理权、控制权等会计确认要素去判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相同),对应结转相应的成本。收入的40%如果已经判定为坏账,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想作为坏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要求,整理并保存坏账损失资料备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旧)明确: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合来看,这不能算是风险事项,因为乃是研发费用“由大变小”;反之,如果“由小变大”,勉强达标,可能触发预警。当然,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实事求是,即使出现预警也是无妨,据实应对即可。
其实,三者原则是相同的,就是“据实”处理。
一、就买方而言,收到40公斤货物,就按照40公斤入账;若再收到10公斤,则再入账10公斤。
二、就卖方而言,发出50公斤,则按照50公斤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若实为40公斤,则红冲10公斤。
三、就库房来讲,则应保留收货单据、记录,并将实际数据传递财务记账。
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则“与其签劳务合同为其发放劳务费”是正确的,理应由其提供发票。此人可到当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会直接征收其增值税及附加;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