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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下关于非房地产行业以自有房产出资的涉税处理?同时釆用何种方式能降低税费支出!
您好,第一个问题,这属于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相应的税务处理如下:
Ø 企业所得税: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Ø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Ø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二个问题,可能节税的方式:分立。
Ø 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Ø 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税项目。)
Ø 土地增值税:不征收(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Ø 契税:免征(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