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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酒店行业 由于疫情的原因酒店现在停业,餐饮在年前食材备货很多,为了减少损失低于进货价卖出一部分,剩余部分由于时长较长管理层决定做报损。请问低于进货价售卖和报损的食材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
一、关于“低价”销售
例如进价10元,12元未必符合税法,8元也未必不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市场原则。人家卖20,您卖12,当然不行;人家都不出门买了,卖不到8元也正常。
如上所述,疫情影响低价销售,且目的乃是减少损失,这当然符合市场原则,税法不会禁止。
账务处理一点区别都没有。
借: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酒店行业销售食材,自然并非主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二、关于报损
正如上述分析,报损乃是缘于不可抗力,不必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据实申报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对于低价销售造成损失部分,企业应当留存汇总清单。对于报废损失,应当留存其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关于报废说明及核销资料,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