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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酒店用于生产经营,整体未完工,未转固,但是部分开始营业。房产税缴纳计算时房产原值如何计算?求海南地区政策,谢谢。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房产原值按照以下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为:占用土地账面价值+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解答: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此,我省《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二十四、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一)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二)新建房屋的建成,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算。(三)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四)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五)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建成,从次月起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