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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酒店用于生产经营,整体未完工,未转固,但是部分开始营业。房产税缴纳计算时房产原值如何计算?求海南地区政策,谢谢。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房产原值按照以下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为:占用土地账面价值+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解答: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此,我省《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二十四、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一)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二)新建房屋的建成,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算。(三)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四)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五)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建成,从次月起征税。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