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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师,请问拿劳务费的退休工人在汇算清缴时候,除了每月5000的免税额,是否还可以扣除六项附加?谢谢
退休人员取得的劳务费属于综合所得,纳税的时候可以扣除5000减除标准以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也就是说,比如说您取得劳务费10000元,这个10000元是“收入”,扣除20%费用后剩余8000元乃是“收入额”;“收入”和“收入额”是两个概念。计税时,是按照“收入额”再减各项费用、扣除,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填写申报表时,需要注意,第1行是“收入”合计(并非“收入额”合计),就得填写“10000元”,第6行“费用合计”填写这个20%。
总之,您不必计较是打折还是不打折才并入,计税时肯定是让扣的;无非就是打完折不再扣,没打折就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