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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购进国内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
上述发票不得抵扣。这里提示您一点:关注税法务必全面,切莫“断章取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很多人会说,我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或者说我取得机票、车票了,为什么不能抵扣?需要注意的是,文件第一句话“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这是前提。
如上所述,您的发票写的清楚:“经纪代理服务”。按照增值税项目列表: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而“现代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则为并列(兄弟)关系,则“经纪代理服务”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乃是叔伯兄弟关系,二者并非一项。
对于经纪代理服务来讲,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目前仅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不适用于“经纪代理服务”。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