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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下 我们一种五金材料 从台湾进口 做成的产品全部外销 可不可以做进料加工 什么条件下可以做进料加工 是不是可以节省关税 都具体怎么操作?求解答 谢谢
㈠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国外市场的业务。
资质要求
1.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后出口。
3.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㈡进料加工增值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进料加工关税: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因为外销收入中包含免税进口料件,如果按照外销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就高于实际的免抵退税额,所以要计算一个抵减额用于调整免抵退税额;同时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多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
㈢退税流程
(1)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表》(企业打印),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料件进口后,生产企业应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企业打印),并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退税部门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税抵扣。生产企业在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 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根据证明中的“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参与当期征(免)税和免抵退税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所需凭证资料外,还需提供装订成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企业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应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企业打印),并提供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如有间接出口须提供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提供手册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