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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取得收入
一、从任职受雇、确定雇佣关系单位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
二、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
(一)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收入,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因为债权而取得利息,或者因为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则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因为出租房屋而取得收入,则为财产租赁所得;
(四)因为转让财产而取得收入,则为财产转让所得;
(五)没有必然原因而偶然取得收入,则为偶然所得;
如此等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皆属综合所得,汇缴时应当一并计算。
不是这样理解的。您应当先据实修改财务报表,然后财务报表数据引入申报表,这样才可以。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只能选择其一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