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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依据

我公司固定资产——房屋,(没有产权,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被一煤矿在地下开采导致房屋无法居住办公,经国土局等相关机构核查已经下了危房通知,并严令必须搬迁。
经几方协商赔偿,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损坏房屋做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将现场堪察情况,房屋受损程度拍照,计算面积等,之后计算了重置价值,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认可,现双方对赔偿价值提起了诉讼。
问题: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税法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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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582227 提问于 2020-04-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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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0-04-21 09: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你公司房屋已经不能正常使用,需进行报废处置,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虽然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书,且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但因为赔偿金额没有最终确定,你的税法认可损失是应该扣减赔偿后的金额,所以现在没有确定的损失金额,你直接按账面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是不准确的。建议还是有了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准确计算损失时税前扣除。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8 17: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全民财务
    1个回答2024-04-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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