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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房开企业在201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营业收入3.2亿及毛利率10%预缴了400万的企业所得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的营业收入到底是多少?您给出了两个数据:“营业收入3.2亿”、“1.2亿确认的收入”,到底是多少呢?
一、所谓“按开票金额确认了收入”。应当是:按照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金额开具发票。
二、季度申报收入大于年度申报收入,倒也有可能,比如前三季度销售了1000万,第四季度不但没有销售,还发生了100万销售退回,那全年收入就是900万了。不过估计您不是这个原因。
但是属于什么原因?还需要您来补充。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计税毛利从来不会单独计税,而是算出“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年报时这样计算:
1、假设全年预收款4000万,按照10%算预计毛利,那就是400万;
2、假设这个4000万里,转收入1000万;当然,这里的收入、成本已经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里了。比如收入1000万、成本850万,那就是实际150万净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时候,同样是这个1000万,上面包含了预计10%,即100万;这里又有确认150万,当然重复了。那就从400万里减掉100万。
也就是说,转了收入,有多少算多少就行;没转收入的,做预计毛利。
我尽量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但不看着报表,还是可能不好理解。因此建议您对照申报表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理解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